普法时刻 | 未发生碰撞接触的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3-09-07 14:38: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生活中,大部分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撞上了才会承担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车辆之间没有碰撞接触,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有一种交通事故,叫“无接触交通事故”,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咱们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7时10分许,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德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由于事发突然,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系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

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合计274737.1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180000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6187.1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0474.86元。

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张扬、张茜)


西安临潼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