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09:24: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近年屡屡登上热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彩礼”的退还与否与对于“彩礼”的认定也常常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了“彩礼”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本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两人于2016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之后双方同居并商议结婚事宜,但在结婚前双方却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后原告起诉至碑林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有彩礼。具体包括:“三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10001元礼金;原告在同居期间向被告转账的四万余元;原告母亲向被告母亲赠与的新疆棉网套一套;原告所称的其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赠与的烟、酒、茶、电视。
审理经过: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原被告当地习俗,原告方及其家庭给付被告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据此,原告诉请中的“三金”及礼金10001元,应当认定为彩礼,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在同居期间向被告转账的四万余元,因其系多笔转账,且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经济往来频繁,不具备彩礼的典型特征,不能与其他的用于共同生活的转账相区分,不应认定为彩礼。原告虽主张其赠与了被告及其家庭烟、酒、茶叶、电视、网套等财物,认为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彩礼,但原告未就此充分举证,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向原告赵某返还彩礼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返还彩礼礼金10001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是一种民间习俗,也是一种习惯做法。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对于彩礼的认定上,因彩礼的给付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能回避掉给付方为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之所以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这就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而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对彩礼与一般赠与行为进行区分。此外,认定彩礼的前提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此种习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而对于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中不能认定为彩礼的部分,就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作出处理。
结语: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在新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彩礼问题也日益复杂,对此,人民法院必须不断积极回应新的问题,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二庭 祁航)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