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 | 相邻关系引纠纷 高效执行除障碍

时间:2023-09-22 14:13: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耿庆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周某的肯定。

周某与饶某系邻居关系,多年来,周某家一直以饶某家院场以南约2米宽的道路作为通行出路。2021年,饶某将自家的花盆绿植等杂物搬到该通道上,致使周某一家无法正常通行,经镇村多次调解仍未能有效解决,周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饶某限期恢复道路原状,但饶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给饶某做工作,要求其限期清除通道上的杂物,饶某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强硬。执行法官经多次释法明理后,决定向周某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清除义务,否则将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得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承担处罚后果,饶某终将道路上的杂物全部清理干净,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的顺利执行正是城固法院强化执前督促、和解,注重突出“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城固法院将继续加大强制措施运用,让善意文明执行与执行强制相结合,因案施策,灵活执行,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作者:杨耿庆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周某的肯定。

周某与饶某系邻居关系,多年来,周某家一直以饶某家院场以南约2米宽的道路作为通行出路。2021年,饶某将自家的花盆绿植等杂物搬到该通道上,致使周某一家无法正常通行,经镇村多次调解仍未能有效解决,周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饶某限期恢复道路原状,但饶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给饶某做工作,要求其限期清除通道上的杂物,饶某始终无动于衷,态度强硬。执行法官经多次释法明理后,决定向周某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清除义务,否则将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得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承担处罚后果,饶某终将道路上的杂物全部清理干净,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的顺利执行正是城固法院强化执前督促、和解,注重突出“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城固法院将继续加大强制措施运用,让善意文明执行与执行强制相结合,因案施策,灵活执行,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