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西安碑林法院:府院联动助企抒困 “借智”机制共解难题

时间:2023-10-09 16:23: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妮娜

 

今年8月,西安碑林法院与西安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建立了《房地产和工程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咨询专家库、定期互动培训咨询、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等方式,让专家介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鉴定活动中,有效发挥专家优势,让审判人员更全面掌握建筑专业知识,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近日,碑林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托该制度,发挥府院联动优势,扎扎实实化解了一起建筑业铝模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宣判后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裁判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

2019年9月,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为被告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揽的某文化旅游城提供建材租赁服务,合同对租赁物的起算标准,租赁面积约定不详,因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产生纠纷,双方反复沟通就租赁费等无法协商一致,2023年4月,原告起诉至碑林法院,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超期租赁费等共计510余万元。本案诉前和诉中,原告均明确拒绝法院调解。原告诉请共八项内容,双方证据材料繁多,对合同履行中租赁费用等多方面的争议颇大。经三次对账、两次庭审,发现原、被告以各自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租赁费相差近300万元。

建材租赁,涉及模板、扣件、销钉、销件等不同规格、型号的零部件分批运输,分楼栋、楼层安装,项目建设及进度不同,建筑物的拆卸时间不同,导致建筑物的起租日、租赁面积、租赁数量、租赁费的计算较为复杂。较为规范的做法是在履行合同时,补充签订不同栋楼层的租赁物数量和起算标准确认书,且按月或定期计算租赁费。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履行合同中并未明确起租日、停租日,也未按期计算和结付租费。原告主张以发货单和收货单以及数量计算起租日、停租日,而被告认为因建筑材料系整体出租,仅有铝模板、没有扣件等零部件不能视为租赁物实际使用,不应计算租金,故以租赁物安装至每层楼层上视为起租日,拆卸下来视为停租日。因双方争议的系事实认定问题,承办法官加班加点猛补建筑租赁行业知识,在吃透案件事实基础上,对争议的租赁费分不同楼栋、楼层逐一排查、按月制表、计算、核实,并就建筑材料起租日等专业问题按照碑林法院与区住建局的联动机制请教建筑行业专家,征询专业建筑租赁合同行业规制和惯例,在专家提供“租赁市场没有行业惯例和标准,本案还是应遵循合同”的专业意见后,根据查明事实,反复斟酌双方书面合同、认真厘清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的实质和目的出发的原则进行诠释,明确租赁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款等,对合同约定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和认定,综合双方证据结合多次庭审、现场走访、询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做出符合公正、效率原则,以及履行合理的裁判结果:“被告陕西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模板租赁费1674347.54.元、超期使用费2008286.21元、模板及配件丢失和损坏赔偿费用530256.14元、模板清灰费用14953.54元”。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于2023年9月10日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避免了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资金,切实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碑林法院深入推进涉建筑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聚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碑林法院在诉前和诉中不断持续发力、精准施策,下一步,碑林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与政府及相关行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借智”机制,共解专业难题、共化行业纠纷,倾力服务实体经济、助企纾困解难、纠纷防范化解,为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