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没有种上的草莓……

时间:2023-10-20 11:23: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秋雨淅淅沥沥,

一位中年男子

脚步匆匆地

走进西安鄠邑法院秦渡法庭

“法官,我在这里租地被人骗了,我要告他们。”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为土地租赁纠纷案件,考虑到该村土地租赁发生较多,为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到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并邀请该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旁听,以案释法、现场普法。

“快到村委会呀,今天小罗的案子在村委会公开庭审了。”才刚刚10点,街坊邻居们就像商量好了似的,蜂拥奔向村委会。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会议室内,秦渡法庭的法官们早早已悬挂起国徽,布置好庭审现场。

“大棚马上搭好,草莓却种不了了……”

2023年6月,原告罗某承包了三名被告的土地用来种植草莓,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一年租金,并购买化肥等农资改良土壤、订购钢管大棚着手搭建工作。然而搭建过程中,却被村委会告知,该块土地为高标准农田,不能用来种植草莓,原告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在扣除相应损失后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租赁费用。因损失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未提前告知土地性质,造成损失算谁的?”

庭审现场,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情绪激动,争论不休。

“法官,我是外地人,当初租地时没人跟我说不能种草莓,现在我大棚都搭了一半了。”

“法官,这事我也冤呀,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

 

庭审中,法官有条不紊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认真倾听双方陈述。同时,法官以双方争议焦点为切入点,一方面为原告从法律角度分析,指出作为承租方,在租赁土地前应了解清楚土地情况。一方面从诚信角度出发,告知被告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租赁土地时,应提前告知对方土地性质,而非在不清楚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租赁给原告种植草莓。

在法官积极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分析利弊后,被告对于自己未提前告知土地性质,导致原告损失的不当行为有了深刻认识。经法庭审理,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租金每亩900元,原告将其承包土地全部交还被告。

“法官,我家的土地在租赁过程中也有点矛盾,我想问一下……”庭审结束后,现场一位村民把手高高举起。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们结合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村民讲解了土地租赁中,土地租赁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承租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常见的矛盾纠纷,引导群众学法、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尽可能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