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贯彻推进“四令一书”,持续发力司法为民

时间:2023-10-25 15:48: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 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进实施“四令一书”工作的意见(试行)》后,西安碑林法院积极响应并落实,在审判实践中深入推进“四令一书”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四令一书”在家事审判尤其是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诉源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案例一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查明财产后作出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谢某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碑林法院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根据双方申报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同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协议。法院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双方发出了碑林法院首份按照陕西高院统一制式制作的离婚证明书。

 

案例二 以短信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蹲守申请人亲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数次殴打明某,双方分居后张某多次向明某发送侮辱、威胁的信息,后张某驾车前往明某户籍地对明某亲友进行蹲守。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碑林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在申请人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裁定作出后,张某申请复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促进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及离婚证明书是司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下一步,碑林法院将以“四令一书”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陕西高质量发展。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