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0 10:53: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3年10月26日,西安中院发布“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十大典型案例”,西安碑林法院民四庭张婷法官办理的“原告车某诉被告赵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入选。
【案例详情】
原、被告系某小区门对门的邻居。2022年12月15日,为保证家中财产安全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监控范围为三米。2022年12月29日,被告向派出所报警称其安装的可视门铃被盗,造成损失500元。2023年1月21日,被告再次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翌日,被告报警称,原告安排他人将猫眼监控撬走。经物业及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双方矛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诉称因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与其家门相对,能够拍摄并记录其家中来客到访情况及人脸信息,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予以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承办人在受理该案后,意识到事件虽小,但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谐,同时对于社会风尚具有引领作用。在前期实地走访的基础上,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即原、被告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虽为拍摄自家到访人员,但除公共区域外还存在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到访情况等个人隐私被该摄像头监控录像的可能,原告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危害的现实危险。另,该摄像头由被告在手机上进行控制,原告无法调控,被告存在使用摄像头时刻进行调整、监控的可能,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造成侵扰。故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其精神抑郁,且被告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原告的核心隐私信息,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本案在适用民法典具体规定的同时,从构建文明、和谐邻里关系出发,结合双方矛盾焦点,解决科技社会相邻关系中隐私权的限度问题。
一、法理结合,客观评价矛盾化争议
有别于传统的相邻关系案件,本案涉及到科技设施设备的运用及对公民信息的采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虽未影响邻居的通行,但对其进出入信息、到访情况及隐私安全造成侵扰,存在具体行为规范与道德评价的冲突,承办法官主动在适用民法典规定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纠纷的理性化解。
二、准确释法,理性解决科技社会新问题
关于安装电子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首先从事实出发,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查明诉辩事实,同时通过调查走访查明电子摄像头实际使用情况及调控方式;然后,在裁量时,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电子摄像头采集的个人信息定义为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从而评价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因覆盖面积及拍摄角度问题已超出原告的合理容忍限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因此判令将电子摄像头予以拆除。在审理中,引导双方在进行民事行为活动时应当符合“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标准,又要符合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避免科技社会下权利滥用,倡导理性解决纠纷,营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
该裁判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价值权衡后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治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对科技社会中民事活动的合理界限亮明了司法态度,有利于引导公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美好的居住环境,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结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碑林法院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司法裁判之中,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民四庭 霍彦文)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