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3 11:44: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楠
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当日获得赔偿款,纠纷圆满化解。
被告刘三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轿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向左转弯的原告张五驾驶的小轿车(上乘胡某、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三逃逸。经交警队事故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查明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何大。原告认为被告刘三系被告何大雇佣的司机,被告刘三与何大主张二人是车辆借用关系,刘三在借用何大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审理中双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刘三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故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亦要向被告追偿。审理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坚持己见。
该案承办法官王法官了解该案情况后,认为该案判决结案不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不尽人意,而且判决结案还会引起潜在案件的产生,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的赔偿确实落到实处,王法官针对原被告实际情况,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讲解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终原被告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签订调解笔录当日即将赔偿款给付原告,纠纷一次了结,案结事了。原告拿到赔偿款的第二天早早来到法院向王法官赠送锦旗一面,激动的握着王法官的手说“从发生事故调解开始我都不知道啥时候才能拿到赔偿金,实在没想到法院工作效率这么高效,让我当天就拿到赔偿款,真是太感谢了”。
三原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切实落实“三个年”教育活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解忧困,办实事。在以后的工作中,三原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