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 | 缓刑考验期又盗窃,屡教不改触法网

时间:2023-11-07 17:19: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曾经有个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摆在面前,但他没有好好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追悔莫及。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分子的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屡教不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一错再错。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犯罪嫌疑人贾某在路上闲逛时,见一商店门口停放了一辆摩托车,便心生歹念,趁四下无人将摩托车盗走。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贾某曾在半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本次盗窃犯罪发生缓刑考验期内。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贾某悔恨不已,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示:

缓刑≠“无罪释放”

在缓刑考验期内,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并按数罪并罚进行量刑处罚。若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的,应当从重量刑处罚。

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切记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珍惜机会,悔罪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终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