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 | 小案件见证“求极致”

时间:2023-11-07 17:32: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我确实是做错了,不该将捡来的手机上的钱转给自己。经过教育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今后保证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今年6月,检察官在回访因盗窃罪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袁某时,袁某说到。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某日下午,袁某在某村乡道散步时,意外捡到华某丢失在此的一部手机。袁某将手机拿回家中,通过试验获取了开机以及微信支付密码,随即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将华某微信零钱包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共计50285.25元先后分10笔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2022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临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释法说理,解“法结”也解“心结”

经检察官审查,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袁某一再辩解称其将捡来的手机上的钱款转给自己确实不应该,但是手机是捡来的不是偷来、骗来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面对袁某的不解,检察官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袁某捡到手机后通过猜测的方式获得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钱包内的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袁某涉嫌盗窃罪有证据证实。

检察官向袁某层层剖析案件事实、详细解释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充分释法说理,粱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心里的疙瘩也解开了,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委托调查评估,妥善处理保民生

定性清楚了,案件的处理却让检察官犯了难:一方面,袁某盗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另一方面,袁某捡拾手机在先,后通过简单试验即获知支付密码为6个零,从而转账成功,其主观恶性相对一般的盗窃犯罪较小,且袁某到案后能够如是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破案后也已退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经实地调查走访,检察官了解到袁某文化程度较低,以务农为生,多年前离异,现独自抚养孩子,目前孩子正在上高中。

如何妥善处理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做到打击与保护、惩治与教育并重,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临潼区检察院委托临潼区司法局对袁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袁某的意见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袁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检联动公开庭审 办理一案 警示一片

为进一步传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更好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2023年2月,临潼区检察院、临潼区法院经充分沟通酝酿,决定把法庭搬到临潼区华乐学校,让全校师生零距离、沉浸式感受真实刑事庭审现场。开庭当日,临潼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学校师生约500人到场旁听。

庭审中,袁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将深刻吸取教训,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告诫学生们要时刻牢记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珍惜美好人生,远离违法犯罪。同时,检察官、法官还联袂为师生进行了防盗、防骗普法宣传,围绕在校学生和青少年易发、多发的犯罪进行了别开生面的释法说理,使同学们深受教育和警醒。

“第一次接触庭审现场,感觉十分庄严和震撼。看到了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件,我认识到法律底线不能碰触,一定要做遵纪守法、拾金不昧的人。”

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让同学们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缓刑回访,为迷途者点亮新生之光

为了解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促使缓刑人员改过自新,预防其重新犯罪,今年六月,检察官对包括袁某在内的多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进行跟踪回访。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在回访中,检察官与袁某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其近期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向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改过自新,尽早走向新生。

近年来,临潼区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积极能动履职,克服简单程序了结、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思维,以求极致的标准精准认定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高质效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小案”,努力把检察温度传递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