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0 09:58: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郝 昱
三原法院西阳人民法庭收到王某诉某建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其333529.34 元运输费用并要求其承担案件诉讼费。
承办法官张敏收到案卷后,及时查阅卷宗,经了解,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预拌砂浆运输服务,运输费按照原告实际运输量结算。每月月初,原被告就上月运输量进行对账。截止2023年5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333529.3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官经阅卷发现本案争议不大,但案涉金额较大同时涉及到西阳人民法庭辖区内企业,于是立即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原告费用,由于资金周转导致无法立即支付欠款。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稳妥解决问题。被告向原告讲明事情原委,原告最终理解了被告的难处,不再追讨利息,被告也对原告的理解表示了感谢,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当庭履行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化干戈为玉帛,以沟通换互解,以情理还互谅,近年来,三原法院西阳人民法庭积极探索,主动创新,坚持调解优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加大调解力度和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主动和解,当庭履行,促进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一次性解决,既减少了诉讼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既能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又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