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官带你了解民事检察之民事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时间:2023-11-21 17:43: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叶妍

 

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什么情况下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在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监督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监督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提交哪些资料?

1.监督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手续;(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证照。如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等委托手续。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检察院处理结果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出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7.复查维持。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