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告诉你:别打中华文化历史“活字典”的歪主意

时间:2023-11-24 21:58: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王潇

 

“我的业余爱好就是收藏文物,也想着增值后遇到合适的价格就卖掉”。

文物收藏成为许多人的业余爱好,欣赏文物无罪,买卖交易触法,如果未牟利买卖交易文物,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2年8月,姚某某从卖家手中以17万元购得北宋耀州窑青釉刻花牡丹纹花口尊一件。2015年5月,姚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让其帮忙出售该耀州瓷尊,约定价格100万元。2015年9月,周某某联系张某某,欲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宋代耀州瓷尊倒卖。2015年9月上午,张某某到周某某的古玩店,因其朋友未到没有谈成。在周某某继续联系其他卖家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周某某家中查获耀州瓷尊一件。经鉴定:北宋耀州窑青釉刻花牡丹纹花口尊为二级文物。最终,姚某某、周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检察官提醒:文物是注释中华文化历史的“活字典”,是维系感情、凝聚力量、传承精神的重要承载,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法律规定,文物原则上均归国家所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了牟利倒卖文物,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