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转载作品未获许可 引发赔偿需交“学费”

时间:2023-12-09 00:57: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 平

12月5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七起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各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权利人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王某为系列卡通形象“二花”“二树”“二苗”等作品的登记著作权人。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王某独占性授权许可,有权单独以己方名义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款。2019年5月,一篇使用了“什么?要上班了?”的“二花”卡通形象图片的文章在传播中,部分单位及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转发。2023年4月,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过电子数据取证,获取汉中市内的三家单位、四家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二花”图片的侵权事实,遂向南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各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万元。

 

办案团队经审查确认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权利请求基础,遂向各行为人告知纠纷涉及内容,核实图片使用情况,听取审查抗辩事由,援引讲解法律规定,督促停止侵权行为,引导参与诉前解纷。各行为人认识到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案涉卡通形象图片,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便自行删除整篇文章。对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赔偿诉求,办案团队依照法定幅度,结合纠纷实际,组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使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得到维护,各侵权人也意识到因不当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交“学费”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