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2 11:18: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韩晶晶 杨慧慧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新丰法庭在零口街道办事处和零口司法所的支持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王某某在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某村连霍高速以南,南北生产路以西,东西生产路以北有1.57亩耕地,2016年11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2年2月,霍某某耕种了其哥哥的土地(西邻王某某)。
霍某某耕种期间,认为王某某占了其土地,遂在距离老地梁以西1.8米处修建了新地梁,在老地梁上栽种了18棵樱花树,2022年3月30日,霍某某挖掉了争议土地上王某某种植的16棵花椒树,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解决。
法院判决
王某某于2022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霍某某退还强占的王某某老界梁往西1.8米耕地且移走界梁上所栽的樱花树,赔偿强行挖掉的花椒树。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判决,霍某某赔偿王某某花椒树损失97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耕地东界梁往西1.8米,移走界梁上栽种的樱花树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王某某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先行处理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王某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认为王某某的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2022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向临潼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处理案涉争议土地,临潼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出具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王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法不能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王某某不服,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因与霍某某承包地界畔纠纷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范畴,被申请人临潼区人民政府据此所作的《关于不予受理王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同时该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 2023年2月9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某不服,又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中院认为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故认为本案系因承包地界畔问题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范围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临潼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该申请,并无不当。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调解
王某某于2023年7月18日再次诉至本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韩晶晶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的本次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相同,已经过法院处理,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然而,原、被告情绪激动,矛盾突出,且原告王某某已提起行政诉讼,被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判决驳回。
如果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既无益于当事人化解矛盾,又可能引发信访案件的产生,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韩法官多次到涉案现场实地勘验,向村民询问事情经过,并前往村委会详细了解情况,摸清双方矛盾产生的起因,寻找化解纠纷的适宜方案。
随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街办和村委会的监督与指导下,对该地块进行重新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被告霍某某耕种土地与实际应得相差1.85米,现原告王某某亦称其土地少了1.8米,原、被告实际耕种土地宽度均未达到其应得宽度。
面对此种困惑,韩法官再次实地走访,得知该块土地北临连霍高速,在修建连霍高速时曾对附近土地有过征用,亦有可能影响原、被告实际耕种土地面积。
为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韩法官前往交通运输局及土地管理所查看相关资料,交通运输局及土地管理所均反映因时间久远,相关登记资料无法查阅。
韩法官想到有征地就有补偿,既然征地资料无法查阅,可以尝试查阅征地补偿款相关登记资料。
于是又联系零口街办及财政所通过调查土地补偿款领取登记资料,最终查阅到双方的土地征用情况,但征地资料仅显示征地长度,无法确定原、被告土地宽度,案件再一次陷入僵局。
土地涉及民生问题,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且该争议分别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两份判决结果相悖,王某某均不服,情绪较大,若本次不能妥善化解,极易激化矛盾,王某某极有可能走上信访之路,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办案团队在主管院领导的支持和带领下,数次前往零口街办及零口司法所协商调解,在多部门的联动下,群策群力,不断优化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将情、理、法相结合,做到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以老地梁为界,以东由霍某某耕种,以西由王某某耕种,霍某某移除界梁上栽种的樱花树,目前已移除完毕。
审判有力度、调解有温度
此次有效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土地纠纷,更是新丰法庭诉源治理工作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新丰法庭将继续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深化诉源治理、调审结合,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等方面持续发力。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