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3 17:54: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莎
1月23日,汉中南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继母与继子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避免了矛盾进一步的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
刘某与汪某系再婚,于2009年7月8日登记结婚,刘小某系刘某与前妻之子。2023年7月,刘某因病去世,留有抚恤金及丧葬费4万余元。刘某生前留有遗嘱,因妻子汪某生活无依,其死后的抚恤金由汪某领取。同年8月,刘小某领取父亲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后据为己有。汪某认为根据刘某的遗嘱,死亡抚恤金应当由自己继承,故一纸诉状将刘小某告上法庭。
诉前调解员杨宁强了解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汪某认为自己与刘某结婚十余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自己身患疾病、老无所依,作为刘某的妻子理应依照遗嘱继承全部抚恤金,给自己的晚年一个保障。刘小某则认为自己是刘某的亲生儿子,分割父亲的死亡抚恤金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基于此,调解员杨宁强首先向当事人解释说明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亦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进行分割。通过解释法律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接着,调解员又分别从优良家风、亲属伦理的角度,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安抚情绪,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去已经花费的丧葬费外,刘小某当场向继母汪某退还抚恤金12000元,汪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家务事”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提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亡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应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结合其与死者亲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适当分配。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