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丈夫去世留债务,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24-02-04 19:18: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马宓宓

 

债务人突然离世,债权人将其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期,汉中南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被告王某在继承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俞某借款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在法官的见证下向俞某支付1万元。

被告王某的丈夫程某生前系小学教师,与原告俞某系同事。2020年1月原告通过微信向程某转款1万元,程某未予归还,程某于2022年11月突然离世。程某生前尚有母亲陈某、妻子王某及儿子王某某,程某去世后其母陈某、其子王某某自愿放弃继承与分配程某名下所有遗产。故程某工亡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90万余元,全部由其妻子王某领取,程某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6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有余额7万余元。庭审中王某自述在程某身亡后她已自愿代程某向多人偿还借款,但对俞某的借款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向程某转款1万元,程某未予归还,被告对程某生前的对外债务虽不知情,但结合原告与程某的同事关系以及被告在程某去世后自愿代程某偿还的债务情况(多为程某向同事或朋友的小额借款)来看,原告与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作为程某遗产唯一继承人的被告偿还债务之诉请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经查程某尚有个人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且该部分财产依法属于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足以偿还案涉债务,故对被告辩称程某无其他财产且被告已超额代程某偿还债务,故不应再偿还案涉债务之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继承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俞某1万元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也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原告俞某支付案款1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