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02-27 15:25: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执行悬赏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4)陕0103执悬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杰、孙昭与被执行人王锦兰、刘锦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锦兰,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50419831208XXXX,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胡厢使巷23号。

 

执行案号:(2021)陕0103执8888号

执行依据:(2019)陕01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5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锦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悬赏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4)陕0103执悬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华与被执行人王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秀香,女,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10319550806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豫兴巷小区2号楼。

 

执行案号:(2021)陕0103执恢904号

执行依据:(2008)碑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7200000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秀香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悬赏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4)陕0103执悬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娟与被执行人周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玮,男,1987 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40219870319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8号A区公寓付2号。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2127号。

执行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2077770.6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玮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斌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供稿: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