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西安长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4-03-18 16:37: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芸祎、王维君

 

3月15日下午,西安长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西安长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史丽妮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向阳、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担任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西安长安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健,第二检察部主任向静,检察官翟梅竹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长安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保障庭审公开透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长安区法院与长安区检察院共同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监督案件审理过程。

由于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长安区法院特邀请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培华学院等高校师生及媒体代表共计40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安某甲在宝鸡周边饭店与废品回收站收购“西凤”系列空酒瓶及废弃包装盒,在自己家中将从当地酒厂低价购入散装白酒重新灌装制成假冒“西凤”系列商标的假酒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多次从被告安某甲处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前述假冒“西凤”酒,并向被告人安某乙进行销售。被告人安某乙在购得上述假冒“西凤”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再次加价后销售给周至县某烟酒店,最终由该烟酒店零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5805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安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分别为156030元及173740元,情节严重,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大量假冒白酒流入消费者市场,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危害,具有公共利益侵害性。故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召回所销售的假酒,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合议庭就犯罪事实和证据认定等方面展开深入的法庭调查,并当庭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和案件被告达成了并无不合理减免诉讼请求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但由于刑事审理部分定案证据和非法经营数额存在争议,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普法小Tip: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公诉机关在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同时对刑事犯罪中所出现的对不特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在经过公告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诉讼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人进行民事诉讼以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涉犯罪,往往会因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流入消费市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本案所涉侵害他人商标权商品为假冒“西凤”注册商标的白酒产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关涉当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由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