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9 11:08: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停在楼下的车辆被高空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中,致爱车受损,究竟谁该为此负责?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普法释法,最终在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6日晚,原告郑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意外被小区三号楼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中,致车辆受损。后就赔偿问题,郑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审理经过: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车辆被小区三号楼外墙瓷砖脱落砸中的损害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脱落瓷砖的外墙属于该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案涉楼宇的全体业主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案涉楼宇的外墙等公共部分。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系小区内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在明知外墙有可能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脱落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管理职责,理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车辆停靠在有“不得停车”提醒的非停车位上,存在一定过错,郑某应承担一定责任。通过法官耐心解释,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有了新的理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6000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案得以迅速审结。
法官提醒: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的事件频频发生,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高空坠物的危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避免。作为业主,应提高个人素质,增强不高空抛物、管理好自家物品不高坠的自觉性。作为物业,应加强监管和检查,将公共区域建筑物、悬挂物、业主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搁置物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如果发现有破损或松动的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以保障公共安全。高空坠物,害人害己。只有始终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力度,才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高空坠物伤人损物的发生概率,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城固法院
作者:张芫塬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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