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0 15:23: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彬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他人的东西应当积极归还失主是我们的行为准则。但当这一美德被规定为义务时,又该如何处理?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7日原告林某在公园散步期间,不慎将所佩戴的黄金手链掉落在地,由被告马某拾得,拾得手链时被路过的田某和李某亲眼看见。马某对手链进行一番鉴别后未识别出其材质是否为黄金,便将手链丢弃在马路边。后原告林某多次找到被告马某要求返还黄金手链,被告马某均以手链已经被其丢弃而拒不返还。协商无果后,原告林某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黄金手链损失3400元。
审理经过:在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具体意见后,归纳出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将拾得遗失物丢弃后,还应否予以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告拾得遗失物后再丢弃的处理方式明显欠妥,但考虑到原告系自身保管不善导致财物丢失,且被告并未最终占有遗失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告马某,被告才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同时原告林某也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表示愿意让被告承担部分损失即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马某当场赔付原告林某损失2500元。
法官说法:本案系遗失物返还纠纷。拾得人在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是遗失物的拾得者,在拾得遗失物后,未将手链交给原告林某,也未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将手链进行丢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林某的民事权利,现手链已经不具备返还的条件,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城固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