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1 17:30: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江瑞
业主:“王法官,太谢谢您了,物业公司终于帮我把我家的问题解决了,物业费我愿意交。”
物业公司代理人:“王法官,我来撤诉,业主提出的问题我们按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解决了,我们这批案子案件款全部收到了。”
案情回顾
王某因购房时的遗留问题,多年来数次找物业公司未能解决,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认为该问题系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王某应该向开发商主张解决;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找的,和开发商商关系密切,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解决遗留问题,现物业公司不给自己解决问题就不交物业费。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临潼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向王某详细解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不属于同一法律主体,其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之后从物业公司与业主需要长期合作,良性互动对双方更为有利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由其联系督促开发商解决业主购房时遗留的问题,王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费用,一起物业纠纷就此化解。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此类案件具有类型单一、群体性特征明显、标的额较小等特点。临潼法院速裁审判庭快审团队法官经过分析研判,发现引发该类纠纷较为集中的原因为:1.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态度不好;2.物业服务不达标;3.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遗留问题未解决,业主迁怒到物业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临潼法院速裁审判庭快审团队法官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走访问诊找症结,分析研判寻出路、定分止争解民忧”三步走调解法和“同一问题合并调解、同一小区公开协调、同一问题统一裁判”三同一办案方式,有效将大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化解在庭前,履行在当场。
小案件涉及大民生。临潼法院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调执结合减轻当事人诉累,靶向发力联合物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不断用实际行动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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