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16:59: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张某岁至耄耋,白某系其儿媳。数年间,张某分次将其自有款项交给白某管理,并委托白某办理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白某以自己名义在某银行开通账户,多次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办理定期存款。截至2023年10月,该卡内本息余额共计111344.12元,该款项的原始资金均系张某自有资金,后白某从该卡内取现111300元。
张某诉称自己因为生病,向白某索要存款住院治疗,白某拒绝给他,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代为保管的1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外出调查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江红霞审查原告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时发现,原告张某仅能提供被告姓名、住址,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等准确信息,被告经传唤亦拒绝到庭。考虑到原告已89岁高龄,行动不便,办案团队遂先后前往纺织城派出所、灞桥区市民服务中心调取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以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审理。
法院审理
2023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案件审理中,因原告张某年事已高,几乎听不到声音,仅能通过写字、打字方式进行交流,且其提交的证据非常有限,不足以证明其委托被告理财并向其交付了款项。
基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办案团队没有依据举证责任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先后依职权前往银行调查了解被告购买理财、办理定期存款和卡内款项流转情况,又前往被告白某家中了解案件情况、家庭情况和老人的赡养情况。期间,白某自认了原告向其交付款项、让其办理理财事宜的事实,但主张案涉款项系张某赠与,不同意退还。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公媳关系,为彻底化解家庭矛盾,让家庭重归和谐,承办法官庭审后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积怨较深,调解未果。灞桥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10000元。被告白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登门致谢
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前往灞桥法院专程拜访承办法官,感谢法官为了自己多方调查取证、竭力还原案件事实,竖着大拇指连声道谢,“人民法院给了人民公道,我很满意,谢谢你们!”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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