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09:18: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被告:“租房时,合同写的明明白白,现在租期还没到,你不租了,房租我也不可能退给你的!”
原告:“公司业务变更,需要搬迁,我也没办法……”
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剩余的租金……
2023年3月,原告宇辉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租赁期限1年,年租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及押金。2023年10月,原告欲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并搬走设备。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房租后方可搬离机器设备,原告无奈向被告全额支付。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租金。
初步调解,失败告终……
“我们签了合同,合同没到期,你要提前搬走,就该把租金全部给我……”
“提前终止合同是我的不是,所以你不退押金我能理解,但是后面几个月我实在用不到这个房子,我为什么还要付房租?”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贺小波仔细查阅卷宗,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无奈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调解,成功!
眼见首次调解未成功,为尽快化解纠纷,基于此,贺法官遂安排开庭,给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表达和发泄情绪的出口,组织他们在法庭上有序发表各自的诉辩意见。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都有所缓和,心结慢慢打开。于是,贺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再进行一次“背对背”调解。
“多收的租金你就退给人家,你这里还有其他租户,大家都看着呢……”“企业有困难能理解,但毕竟是你违约在先,现在被告的房子一时半会租不出去也着急……”
在尊重事实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贺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耐心向双方讲解了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分别向双方分析了此纠纷对原告企业经营及被告后续房屋出租的不利影响。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当即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租金,原告也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就此了结。
“感谢贺法官忙前忙后为我们调解,虽然只是几千块钱,但公司现在效益不好,一分冤枉钱都花不得呀……”原告法定代表人赵某激动地说道。
来源| 鄠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