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9 09:55: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周一早上,申请执行人罗某满心欢喜,手捧“感谢人民好法官,为民挽损扬正气”字样的锦旗来到略阳法院立案大厅,嘴里说道“我的30多万赔偿金终于全部执行到位了,有了这些钱,我和女儿以后就能好好生活了,感谢法官帮了我,也帮了我全家”!
罗某于2010年—2016年间在某公司从事井下钻探工作,后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20年2月18日,罗某所患职业病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为伤残六级。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罗某遂将某公司诉至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某公司支付罗某各项费用共计371199.24元。
首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21年交纳11万余元后和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未按期履行后罗某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多次,清点登记企业资产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并张贴了查封公告。被执行人称其一直积极对外谈合作、盘资产,请求暂不拍卖企业机器设备,执行法官到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后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但因被执行人多次承诺无效,遂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挂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在先期公告期间,被执行人看到法院动真碰硬的强硬态度后,在开拍前主动将25万余元执行款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中,执行法官当即撤回了拍卖委托。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重托。沉甸甸的锦旗是群众的肯定和认可,同时也承载着更高的责任和期盼。下一步,略阳法院将秉持能拍尽拍、应拍尽拍的原则,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作用,更加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