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1 16:58: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睿
2020年11月,吉林省白城市李某与紫阳县双桥镇阮某、界岭镇夏某及渭南市田某签订《某足浴店股份合作协议》,四人共同经营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足浴店。合作期限三年,李某、阮某、夏某、田某分别出资6万元、5.1万元、5.5万元、5万元,共计21.6万元,各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为股份盈利分红和承担亏损依据。阮某担任足浴店的法人及店长,并统筹处理店面事务,店面日常运作由店长及各个股东共同协作完成,同时就股权转让、退股及股东责任义务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签订当日该店面开始营业,2021年2月5日,田某提出退伙,李某、阮某、夏某与田某签订《某足浴店退股协议》,由李某出资1万元受让其部分股份,该店面由李某、阮某、夏某继续合伙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店面亏损,2021年11月30日,阮某、夏某与案外人贾某签订《某足浴店整店转让协议》,将该足浴店转让给贾某,转让金额1万元。在李某、阮某、夏某继续合伙经营该店面期间,李某、阮某、夏某在几人共同的微信群中,就店铺亏损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多次沟通,同时也催促李某尽快处理。阮某、夏某将店铺转让后,制作了结算清单,并根据结算情况,阮某将李某应分得的合伙资金3924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款至几人微信群中,但李某未领取。
后李某认为阮某和夏某未与其协商一致转让足浴店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将阮某、夏某和田某一并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阮某和夏某返还其投资款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举证认证,认定了四人的合伙关系,四人应按投资比例承担盈亏,田某退出合伙后,剩下三人继续合伙经营足浴店。由于店铺因疫情出现亏损,阮某和夏某在三人协商后将店铺转让给贾某,并将清算结果告知李某,虽然转让店铺是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该店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处于亏损状态,李某是知情的,且阮某和夏某也多次催促李某处理,但李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阮某和夏某结算后李某未领取的合伙资金3924元,应由阮某向李某支付。
综上所述,2023年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阮某向李某支付合伙资金3924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审委会委员、高桥法庭庭长 沙啸: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个人合伙随之增多,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因此在进行合伙过程中,投资者总是收益与风险并存、权利与义务共担的。本案中的原告李某虽与几名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却长期未参与店面的经营和其他事务的管理,只是通过微信群了解店面的经营情况,未完全履行股东职责。在田某退出合伙时,四人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但是李某一直怠于参与清算,导致最终承担了几万元的亏损、只收回几千元的投资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进行投资时,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建立合伙关系时,要签订合法、完备的合伙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参与合伙事务,分享合伙盈利的同时,承担合伙有可能出现的亏损。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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