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5 17:43: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春梅
昔日恋人法庭相见
女方想要回
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和转账
这能要回来吗
2019年底至2021年底,紫阳县城关镇甄美丽(时年24岁)和贾英俊(均为化名)为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及同居期间,相互微信转账频繁,金额不大,笔数较多,其中甄美丽向贾英俊转账130笔,金额60000余元,转账金额包含“520”元、“131.40”元。同时,2020年11月,贾英俊向甄美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甄美丽借款7000元。
分手后,双方发生纠纷,甄美丽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贾英俊返还其恋爱期间借款7000元及各项转账58000元,合计65000元。
贾英俊辩称,不光是甄美丽给自己转账,自己也向甄美丽转账38笔,金额20000余元(经查明属实)。甄美丽所提及的58000元微信转账,是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正常相互转账行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且转账并无备注,也没有任何纸质的或者电子形式的借贷证明,无法证明该转账为借贷转账。另外,7000元的借条是2020年11月22日所写,甄美丽在提起诉讼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其主张过债务权益,截止甄美丽主张权益时间2024年1月4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其与甄美丽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务关系。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甄美丽与贾英俊在恋爱、同居期间存在多次转账往来,金额多为“200”、“300”、“500”等较小数额转账,不乏含有“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除转账记录外,甄美丽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上述款项的用途及目的,贾英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考虑到双方的转账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亦不排除部分款项系共同生活支出,对于该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关于7000元的借条,根据贾英俊、甄美丽陈述及贾英俊出具的借条,可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甄美丽、贾英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本案中,甄美丽没有提出贾英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贾英俊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起诉前本案没有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由,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甄美丽向贾英俊主张该笔债权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4年2月2日起算,故贾英俊提出该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双方虽对该笔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已逾三年,贾英俊应在甄美丽主张后及时归还。
综上所述,2024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贾英俊返还甄美丽借款7000元,驳回甄美丽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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