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醉驾摩托车刮擦小轿车案在紫阳县蒿坪村宣判!

时间:2024-04-17 17:22: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董以旭

 

国徽高悬,桌牌有序摆放,庭审设备一一架设,一个简易的巡回法庭便搭建成功,4月16日上午,紫阳县蒿坪镇蒿坪村8个村民小组组长及20余名村民闻讯参与庭审旁听。

“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

 

朱某住紫阳县蒿坪镇蒿坪村七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日被行政罚款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7日23时许,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蒿坪镇北环路口出发驶往蒿坪村方向,途中与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邱某报警,朱某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朱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12.3mg/100ml,属醉酒。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朱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所述,紫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宣判结束后,朱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樊富全结合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危险驾驶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法律后果进行了以案释法,用“案中人”警示“案外人”,为现场参加旁听的群众和村委会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说千遍,不如看一例,这样的警示教育很及时,很有意义,回去我要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千万不要喝酒开车,骑电动车也不行......”“今天参加了这个危险驾驶罪庭审,收获很大,确实学到法律了。以前认为喝酒开车被交警挡住就是罚款而已,没想到要承担刑事责任,回去还要好好教育家人”参加旁听的群众们纷纷说道。

法官寄语

主审法官 樊富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是一句口号,这是驾驶人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之义,更是对他人负责的安全承诺。此次巡回法庭,结合以案释法和主题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接受法律的熏陶,感受法治的威严。引导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酒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真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批”的效果。


来源:紫阳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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