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法庭与综治中心齐调解,为“口头起诉”划上圆满句号!

时间:2024-04-17 17:43: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优、金甜甜

 

“咔嚓”一声,记录着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瞬间,也意味着案件纠纷的圆满解决。

原来,照片中握手的两人是吴老汉和马老板。4月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吴老汉来到城固法院龙头法庭诉说自己几年前被马老板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并表示了起诉的意愿,奈何自己不懂起诉流程,想请求法庭同志的帮助。了解到老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龙头法庭法官遂决定开启立案阶段“绿色通道”,采取“口头起诉”的方式,由当事人陈述相关情况,书记员记录,当事人确认起诉状内容后签名捺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遂联系到马老板,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双方对是否支付工资存在很大争议。马老板表示,雇佣吴老汉大概是在两年多以前了,用工期间,自己当时采用现金形式分两次给吴老汉支付了4750元工资,并无拖欠,但因当时用工时间不长,加之已经过去快三年了,并无票据等证明材料。

 

面对出入较大的陈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背对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为化解双方心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在第二次调解时,法官邀请了龙头镇综治中心的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一同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团队分工协作,依然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官主动找上马老板,告知其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向马老板释法明理;另一边,特邀调解员积极与吴老汉沟通,引导吴老汉换位思考,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调解员的耐心解说,双方态度都逐渐缓和,马老板同意给予吴老汉适当补偿,双方达成合意,最终握手言和。

城固法院始终坚持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深化“十百千”司法为民工程,为群众提供“口头起诉”只是法庭开展便民服务的举措之一,通过为特殊人群和弱势群体开通维权“绿色通道”传递司法温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城固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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