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16:11: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周燕子
车主A:“你为啥不倒车,不知道我要转弯?”
车主B:“凭啥我要让路,你咋不让。”
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会车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例回顾】
2023年10月,刘某驾驶车辆与贾某驾驶的车辆在临潼辖区某村路口会车时,因互不相让,遂两人发生争执,后又相互厮打,在打骂过程中致贾某右手受伤。经鉴定,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原本会车在正常不过,却因双方互不相让,进而霸气回怼,最后造成伤害的后果,刘某赔钱不说,更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真是太不值当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驾车上路,难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但面对这些小摩擦、小误会,最怕就是斗气,因此面对车多路挤路况复杂,一定要学会包容和礼让,文明有序驾驶,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切记:多一份克制,少一分挑衅,退一步海阔天空!
来源:西安临潼区检察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