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借款逾期未还,能否要回担保车辆?

时间:2024-04-19 17:50: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明星

 

机动车作为大型特殊动产,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具有担保价值。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的逐年上升,许多人将机动车作为担保物用于借款。

那么,当借款逾期未还,借款人能否要回担保车辆呢?

案情回顾

原告景某与案外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9月30日共同向黄某某借款20万元现金,同日,原告景某向被告黄某某出具车辆抵押协议及二手车交易协议各一份,自愿将其名下的车辆陆地巡洋舰霸道一辆作为借款抵押,并约定如到期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自愿将该车无偿转让给黄某某,同时将涉案车辆产权证、行驶证交付黄某某保管。

2019年2月20日,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另行达成借款10万元的借贷合意,并签订借条、车辆抵押协议及二手车交易协议各一份,杨某某在原告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交由被告黄某某扣押。

直至被告黄某某于2023年4月份起诉杨某某返还10万元借款时,原告方才知晓涉案车辆被黄某某扣押的事实,原告景某多次索要车辆未果后诉至临潼法院,要求黄某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316000元。

法院判决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又区分为基于物权的占有和基于债权的占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前提是被告无权占有涉案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分两次与原告景某夫妻二人及原告妻子杨某某分别签订两份车辆抵押协议及二手车交易协议。

首先,因借贷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车辆交易行为,故两份二手车交易协议均为无效,黄某某并未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其无法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占有涉案车辆。

其次,双方签订第一份车辆抵押协议后并未转移车辆占有,抵押协议有效,因抵押物为动产,抵押权自协议签订时设立。但协议中约定的“到期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自愿将该车无偿转让给黄某某”属于“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无效,即使原告景某未能按期清偿借款,被告黄某某也只能依法就涉案车辆申请法院拍卖并优先受偿,而不能径行以涉案车辆抵债,故黄某某亦无法基于抵押权而占有涉案车辆。

最后,第二份车辆抵押协议系原告景某妻子杨某某私自向黄某某借款时签订,且由杨某某私自将涉案车辆交付黄某某占有,双方虽然表面上签订的是抵押协议,但实质上达成的是质押合意。而且,涉案车辆系景某与杨某某婚后购买,杨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共同共有人,无权私自对车辆作出处分,黄某某在明知车辆登记为景某所有的情况下占有该车辆,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质押不成立,黄某某亦无法基于质权占有涉案车辆。

综上,无论景某、杨某某是否清偿完毕所借黄某某的借款,黄某某均无权占有涉案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返还景某涉案车辆,并根据涉案车辆被占有时间及折旧程度酌定黄某某支付景某车辆损失10000元,驳回景某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属于担保物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动产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担保物占有,而动产质权需要转移占有。

因此,抵押权人基于抵押关系占有抵押物为无权占有,即使借款逾期未还,借款人亦能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出借人(即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相反,质权人基于质押关系占有质押物为有权占有,如果借款逾期未还,则质权未消灭,借款人便不能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出借人(即质权人)返还质押物。

同时,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在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均只能依法就担保物申请法院拍卖并优先受偿,而不能径行以担保物抵债,即“流押”或“流质”均属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设定抵押权还是质权,都应当慎重考察担保人对担保物是否拥有合法处分权。如果设定不动产抵押权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因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设立主义;如果设定动产抵押权,虽然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是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及时办理登记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西安临潼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