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统筹服务并非真“保险”

时间:2024-04-28 10:28: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富丽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愈加频发,与此同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以其低费用、主动服务、行业互助等特点,被很多营运车辆车主们关注并购买,那交通安全统筹究竟是保险的“平替”,还是“高仿”呢?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获得理赔呢?请大家跟随西安莲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了解一下机动车统筹服务到底是什么。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高某驾驶的营运车辆与史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高某所驾车辆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但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史某所驾车辆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史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车辆经查勘、定损后维修,产生维修费24143元。后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史某2000元,史某的保险公司向史某支付赔偿款22143元,史某出具机动车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该22143元赔偿款追偿权转移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故该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为由将高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至莲湖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购买的安全互助统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范畴,不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相关规定,高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相关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故判令高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代偿款22143元。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履行上述判决后,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莲湖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94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误工费、保全费、保险费、代理费等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交通安全统筹单》承保范围内赔偿高某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794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代理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提供“统筹服务”的汽车服务公司设立门槛较低。保险公司可直接作为被告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直接赔付原告;而“统筹服务”并非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通常只能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另案处理,车主需先行赔付后,再依据统筹合同进行追偿,易造成车主诉累。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