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10:49: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曼丽
一纸调解书,三案全部了结!近日,西安长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王曼丽简化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对三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现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焦某是机电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2年3月入职。2022年9月22日,机电公司认为焦某技术不熟练影响了工作且因为其自身过失给机电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经过一番交流后,焦某再未上班,亦未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9月22日,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电公司支付欠付工资6998元、经济补偿14584元,加班费177000元等。仲裁阶段,机电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焦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时效,仲裁委采纳了机电公司的答辩意见,并以此驳回了焦某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申请,仅裁决机电公司向焦某支付一定金额的欠付工资及加班费共计7000余元。裁决作出后,焦某与机电公司均不服该裁决,都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其间,机电公司亦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焦某赔偿因其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多元。仲裁委以机电公司的赔偿金额未经鉴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机电公司不服该裁决,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到该案件后,为简化诉讼流程,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综合审判庭法官王曼丽决定将三案合并审理。在认真梳理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王曼丽法官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仲裁时效是否超过1天时间,在此情况下,王曼丽法官首先与机电公司进行沟通,指出机电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的问题,确实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劝说机电公司主动履行相应责任。同时,向焦某讲解因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经审理查明确实属于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解释了焦某计算加班费的方式和金额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所欠缺的加班事实证据,从而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等。几番释法析理后,焦某了解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从拒不让步到态度缓和,并主动表示愿意降低其索赔金额。
此外,王曼丽法官特意就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所产生的误会进行了疏导,并给了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冰释前嫌,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机电公司放弃了对焦某仲裁时效的抗辩,同意向焦某支付1.8万元赔偿,同时放弃了另案中要求焦某赔偿经济损失7万多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互不追究对方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争议。
在补缴社会保险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情况下,王曼丽法官还促成原、被告双方就为焦某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达成一致意见。
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效,长安法院综合审判庭着力于探索促成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模式,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力争一次诉讼,促成当事人就劳动关系项下的所有矛盾达成一揽子协议,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今后,长安法院综合审判庭将继续在深入推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上持续发力,为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
【法官说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主要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而是在时效完成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司法实践中,诸如上述案件的劳动者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往往会拖到权利即将过去的最后一天才主张权利,殊不知,一个不小心日期计算错误,就可能错失了时机,失去了胜诉的机率,所以,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西安长安法院
作者:王曼丽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