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闻】常某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后莲湖率先实践

时间:2024-04-30 17:50: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吉鹏飞 徐萱

近年来,莲湖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并率先在全市制定下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实施意见》,实现了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的高度统一,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的综合保护手段,有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20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常某山为非法获利,从网上非法渠道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产品,在西安市莲湖区某汽配城倒卖。被告人常某山将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的机油产品销售到本市户县大王镇等多家汽车修理厂赚取差价,销售金额累计111990元。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常某山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在其租用的本市莲湖区某民房仓库中,查获贴标的“美孚”“嘉实多”“壳牌”机油632瓶(桶),经该三家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类产品,经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4983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后的首次实践。在“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指导下,合议庭遵循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注重罚金刑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上做到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比例协调,同时加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影响较小、获利较少、足缴罚金,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依法适用缓刑。

车辆使用假冒品牌机油,轻则导致发动机磨损加剧,积碳、油泥增多,重则导致发动机损坏等问题。汽修厂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可以通过扫描防伪码、观察外包装等方式仔细鉴别,如发现假冒产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供稿:吉鹏飞 徐萱
编辑:刘一笑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