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11:20: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丝奇
今年春节档的电影《热辣滚烫》引发广泛关注,不少消费者在看完电影后,走进健身馆为自己办了一张健身卡。
俗话说“春季不减肥,夏日徒伤悲”,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狂热“燃脂”季,立志要赶在夏天来之前瘦成一道闪电的临小检开始了在健身房打卡的日子,不曾想却遇到了一些“烦心事”。
办卡遭遇“霸王条款”
为了健身,临小检来到健身房办理年卡。办卡时,健身房在会员协议中写明:“入会后,会员费不予退还,任何情况下特价卡全部费用均不返还,解释权在协议提供一方”。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检察官说法: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了临小检的权利,应属无效。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违约条款、免责条款。对条款内容存疑时,应当要求提供方进行解释说明,准确理解合同信息。
“健身”变“伤身”
临小检在私教的指导下首次练习拉伸,过程中疼痛难忍,一直喊停,教练却并未停止动作。第二天,临小检疼痛仍未缓解,询问私教,私教说:“这属于正常现象,许是你长时间未锻炼导致,不必担忧。”后临小检就医诊断,确认受伤。事后找健身房说理,健身房却说:“健身有一定风险性,受伤是不可避免的,临小检作为一名成年人,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故损失应该由自己本人承担”。
检察官说法: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具有专业性,应当对学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解其身体情况,根据身体特征制定合理的训练方案,保障学院的健身安全,同时,健身房也负有救助义务,在学院受伤时,应该提供及时、正确的指导。因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临小检受伤,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因健身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健身人员应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若受伤也存在自身疏忽原因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比照大“公开”......
为了招揽更多的顾客,健身房在未征得临小检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将他的减肥对比照片上传各大网络平台,用于广告宣传。临小检与其理论,健身房:“照片浏览量很少的,传播范围也是有限的,且临小检不是什么公众任人物,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没什么的”。
检察官说法:肖像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公民,其个人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商业化经济价值。除某些特定情形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健身房未经临小检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肖像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健身房在营销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所使用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避免不当使用。消费者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失”的健身房
因工作原因,临小检时隔数月再去健身,却发现健身房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闭门店。望着空荡荡的健身房,想到卡内剩余近万元的课时费,临小检又急又气,不知何去何从。
检察官说法: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并缴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办卡实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即先付费后服务。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正常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临小检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
检察官提醒:涉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率较低,因此在办理健身卡时要注意审查商家的资质和经营情况,选择口碑较好、经营稳定的健身房。同时,坚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谨慎选择充值金额。
检护民生小贴士: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西安临潼检察
作者:刘丝奇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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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