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3 10:45: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康丹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
就真没辙了吗?
紫阳县汉王镇牛某分别于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6年3月向安康市汉滨区付某借款30000元、50000元、30000元。到还款期限后,牛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付某便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牛某偿还借款110000元。
后经紫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牛某自愿偿还付某借款110000元,此款于2024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约定期限届满,牛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付某遂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牛某名下金融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其账户仅有存款1067.89元。此外,未发现牛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承办法官一再联系牛某,牛某都拒接电话。这时,申请执行人付某反映,牛某系某银行退休职工,承办法官立即联想到,牛某可能缴纳过住房公积金。随即,执行法官立即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发现其公积金账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立马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牛某公积金账户存款110000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付某。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来源:紫阳法院
作者:康丹
编辑:刘一笑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