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0:26: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介行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增强抵制毒品能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周至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干警张介行受邀来到西宝初级中学,为部分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禁毒知识宣讲课。
活动中,张介行以“全民禁毒,健康生活”为主题,根据青少年学生的年龄特点,从近代史上两次鸦片战争对中国产生的危害切入,通过讲述图文并茂的PPT课件、真实案例、生动视频,展示各类毒品照片等向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如何分辨新型毒品、青少年染毒原因以及如何防范毒品侵害等禁毒知识,让同学们对毒品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
此次禁毒知识宣讲,张介行还通过趣味问答的形式,与学生积极互动,整场讲座生动有趣、气氛活跃,进一步提高了学生防毒、拒毒能力和意识,增强了学生的警惕性,让学生全面了解了禁毒知识,直观感受到了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受到了学校师生的一致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周至法院
作者:张介行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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