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能动司法护权益 以审促执解纠纷

时间:2024-06-25 20:38: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审判阶段的胜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一步,裁判文书的履行才是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的终点。但即使在人民法院的“赋权”下,仍有部分债权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如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尤其在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案件中,不能如约履行往往会将当事人卷入更加纷繁复杂的纠纷当中。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卢颖法官连续审理了两起原告不同,但被告、第三人完全相同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两案原告将其名下商业用房托管给第三人某运营管理公司统一经营整体出租,但因疫情等原因承租方无力支付租金,导致该公司无法按期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运营收益款。2021年,二原告分别将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公司向二原告支付欠付的运营收益款。后该公司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二原告足额清偿相应债务,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二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原始股东、现任股东等多人为被执行人,但因股东出资认缴期限未届满且对外应收账款众多被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二原告不服,遂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庭审中,卢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维权不易,当即组织法庭调解,劝导第三人公司既然达成调解协议就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约履行,若没有确定可执行的财产公司股东将面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不利后果,同时希望原告也能体谅第三人公司的经营不易适当做出让步。当庭调解虽未能达成一致,但却极大的调动了双方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庭后卢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磋商,最终在原告做出适当让步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第三人公司经多方筹措资金于调解当天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二原告当场出具收条,表示双方就相应纠纷再无争议,同时撤回了本案诉请以及前案执行申请。至此,历经审判、调解、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多项程序,耗时三年的两起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碑林法院通过“能动司法、以审促执”的工作理念,在审判程序中实质性化解了大量纠纷,让大量衍生案件消解在“萌芽”中,使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早兑现,切实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接下来,碑林法院将持续以“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紧紧锚定“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审判工作目标,尽最大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来源| 碑林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