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7 10:15: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一年前刘先生和姜先生合伙购买了一辆汽车。一天,刘先生开车去上班,在路上不小心撞到了10岁的小明,导致小明受伤住院。小明的父母得知后,要求刘先生和姜先生共同承担医药费,那么,刘先生和姜先生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动产产生的侵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刘先生和姜先生共有一辆车,虽然是刘先生开车导致事故,但是由此产生的侵权债务,即赔偿医药费,姜先生负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小明的父母可以要求刘先生和姜先生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共有人内部,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中,刘先生开车撞伤小明,显然负有更大的责任,应当承担的份额也比较多。当姜先生承担了过多的赔偿责任,可以找刘先生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