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2 16:35: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西安莲湖法院现发布“陕亮执行·莲执在线”第二期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未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已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及财产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期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2023)陕0104执44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科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川盟建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刘亚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科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川盟建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刘亚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4440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4民初15011号
执行标的:40916749.54元
被执行人:刘亚蜀,女,汉族
1960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3196010110345,住成都市金牛区筒车巷26号6栋4单元2楼3号。
被执行人:四川科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9662528M),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一段85号一幢附202号。
被执行人:四川川盟建康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04810262),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经济开发区东莞路二段10号。
悬赏事项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亚蜀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线索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刘亚蜀行踪或去向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按照2000/条线索予以奖励;或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3%予以奖励。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2022)陕0104 执54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辉与被执行人西安家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符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春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陕 0104 执 5484 号
执行依据:(2022)陕 0104 民初103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3314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西安家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莲湖区枣园西路 90 号南区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311120XXXX。
法定代表人:高符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符哲,男,1980 年 2 月 1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工农朝阳大街朝阳胡同三委一组,身份证号:22025319800201XXXX。
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10%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 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联 系 人:袁法官
举报电话:029-87627372/87373985
(2023)陕 0104 执 9559 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成先与被执行人施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尹成先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 0104 执 9559 号
执行依据:(2022)陕 0104 民初 2689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308 元、公告费 560 元。
被执行人:施英年,男,1970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 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聚银新都十一号楼二单元 1502 室。
悬赏事项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 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6
联系人:宋宏凯
来源: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