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1案入选2021年-2023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3 22:23: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博生

6月27日,西安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召开司法服务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三家单位联合发布了2021年至2023年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其中,由审判员薛红安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王博生撰写判决书的涉及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卫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卫某经诊断处于妊娠状态,后卫某以产检为由累计请假15日,公司扣除了卫某上述请假期间的工资。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卫某休产假,到期后再次申请休产假未获批准。2021年1月至5月,卫某未至公司上班。2021年5月,卫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扣发工资报酬等为由,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公司为卫某缴纳了社保,社保基金向卫某支付了产前检查补贴与生育津贴,因双方发生争议,卫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病假、产检假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卫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卫某不服,诉至未央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判决该公司向卫某支付98天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差额、产假工资、产检工资及病假工资。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卫某产假、病假、产检工资是否应当支付及支付标准问题。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卫某主张公司支付其产假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差额及产假期间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予以补足。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故卫某就医产检应视为出勤,公司需支付产检期间工资。劳动者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公司需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因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典型意义:

职场女性往往面临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难以避免间断性或连续性脱离工作岗位,短期内导致劳动效率降低及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提高,这就可能导致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女职工在婚假、产假等期间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原待遇。如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的,所在单位还需予以补足。司法实践应引导、规范企业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王博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