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20:24: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被执行人徐洲,你因不履行(2023)陕0118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被鄠邑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信用惩戒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二)法院将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你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如上述失信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完毕法定义务
可联系本院
删除该曝光信息!
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