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6 09:18: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一款写着“超级惊喜盒”的玩具公仔类盲盒售价50元,吴某为了抽中自己喜欢的玩具公仔一下买了4个盲盒,拆开后发现其中一个公仔断成两部分,另一个公仔的头部位置有瑕疵,申请售后时等了许久才收到客服反馈“有瑕疵的玩具公仔属正常现象不予退换,断了的玩具公仔只换不退。”那么,有商家将“三无”产品、残次产品或滞销产品以盲盒形式投入市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法官说法】
盲盒的本质依然是商品,因此,从事盲盒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如经营者违法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还确定了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在本案中,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进行维权,要求商家诚信经营。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的情形,双方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