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家事纠纷,一个法治课堂。
案情简介
李某与韩某婚后未生育子女,1980年二人收养一女孩李某甲并抚养成人。2005年,养女李某甲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到李某甲家与其一家人共同生活。2023年8月,李某因病去世,其在银行有存款12万元。韩某、李某甲、王某三人对该财产如何分割起了争议,均想取得该存款。无奈韩某遂将李某甲、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银行账户下存款中的一半属于韩某,其余存款为李某的遗产。考虑到韩某年事已高、患有慢性疾病等困难情形,并结合李某甲、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判决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韩某继承10万元,李某甲继承2万元,王某作为女婿未分得遗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作为女婿不是李某的继承人,故未分得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韩某作为李某的配偶,李某甲作为李某的养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女婿只有在丧偶的情况下,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儿媳、女婿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