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17:09: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夏某等五人是某小区业主,小区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委托A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2020年至今,小区物业虽然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也没有在其中全面体现。夏某等五人因对物业已公布账目中的收支情况有异议,要求物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提供相应的发票、清单等以便他们进行查阅、核对及复印。物业拒绝提供,声称他们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物业,选聘是按程序选举产生的,也未就此事进行过专门讨论,同时无法提供相关决定及会议记录。那么小区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知道小区维修基金的去向呢?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即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有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
本案中,A物业虽已四次对公共收益账目予以公布,但其内容并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也未全面体现。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A物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发票、清单等以便夏某等五人进行查阅、核对及复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