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4 21:34: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17号
本院在执行卢晓峰与昝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昝振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卢晓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昝振国,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419701220XXXX,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西影路海伦国际小区。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10090号
执行依据:本院(2022)陕0103民初503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175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昝振国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 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