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4 22:00: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俪洁、杨星
随着城市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临街门面房作为城市发展繁荣的重要成分,其管理与维护问题也备受关注。在这些门面房的背后,物业管理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环节。然而,临街门面房是否需要承担物业费,不仅关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物业区域的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与小区临街门面房业主王某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自购房以来,王某一直以门面房与小区住宅物业服务不相干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面对王某的长期欠费行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朱某依约交纳物业费。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临街门面房需要承担物业费用,王某再以临街门面房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显然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误解和忽视。同时,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临街门面房虽然主要用于商业活动,但其作为小区整体的一部分,同样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房屋的主体设施和配给设施由物业统一管理,这些服务不仅保障了门面房的正常运营,也提升了整个物业区域的品质和价值。因此,王某使用的商铺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之内,物业公司既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应当与小区内的其他业主一样,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但考虑到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酌情确定减少部分物业费。
法官提醒:业主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避免因对物业管理存在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直接的沟通交流,及时关注业主的合理需求,对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不断提升物业管理品质,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王俪洁、杨星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