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0 16:01: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龙梅
彩礼
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本质来说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那么,夫妻离婚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近日
西安鄠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
案例一
2022年5月,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两周时间,小美便出国打工,两年均未回家。于是,小张起诉小美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99000元及五金。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谢鹏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小美经短暂接触后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不到一个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本案中,小张与小美“闪婚闪离”,婚前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发生矛盾时,双方亦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因此形成目前离婚之诉,双方均有不当之处。现原被告结婚时间极短,而彩礼数额较高,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五金应视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被告的赠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原告的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五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23年2月,原告小王与被告小云经人介绍认识,于5月份登记结婚。婚礼当晚,双方因改口费数额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之后,被告回来两次,双方均发生争执而未同居生活。后小王起诉法院要求与小云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88000元及三金。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吴燕维经审理认为,小王坚持要求离婚,小云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应退还彩礼70000元;因“三金”系双方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属于原告向被告的赠与,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虽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互尽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当事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否则在“闪离”的情形下如果仅仅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予返还彩礼,特别在给付“高价彩礼”的背景下,将使得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可能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其他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若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亦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给付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退还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那么也就未尽到夫妻之间基本的义务,没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即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未开始,因此在此情形下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若已经共同生活,那么就应该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给付数额高低及使用情况,双方过错、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若给付彩礼已经给一方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例如因给付彩礼负债且无力偿还等情况,那么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视具体情况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陈龙梅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