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时摘下的金项链不翼而飞,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4-08-01 19:18: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苏晨

美容时需摘掉佩戴的首饰,

时隔数日顾客发现摘下的项链丢失,

回店寻找,项链却不见踪影,

究竟是谁的责任?

近日,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消失的金项链

陈某在美容机构做植发手术,为保证安全及方便操作,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将陈某佩戴的铂金项链摘下后放置在一旁的柜子上,植发手术完成后陈某即自行离开。数日后,陈某才发现项链丢失,遂前往美容机构寻找,但未果。陈某报警,经调取监控视频可见,项链被工作人员摘下后放置在柜子上,陈某手术完成后并未取走项链。但美容机构称项链已不在其机构也拒绝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美容机构返还项链或者赔偿损失5000元,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俱法官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陈某仅提供了植发当天消费的票据及购买项链的发票,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项链丢失的直接证据。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俱法官庭后第一时间前往美容机构调取监控,该机构工作人员称由于时间太久,监控早已被覆盖,案发后虽有工作人员下载了监控视频,但由于该员工早已离职,所以现无法提交视频。经询问,该机构工作人员认可事发当天其工作人员将陈某的项链摘下放置在旁边的柜子上,但由于植发手术过程中开着无影灯,视线受限,无法得知项链是何时不见的。俱法官针对了解到的情况向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美容机构愿意赔偿陈某项链损失5000元,陈某也愿意放弃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双方握手言和。

 

双方责任梳理

本案虽调解结案,但美容机构对陈某项链的保管义务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及责任的划分均是本案涉及的重点问题,故俱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梳理如下:

美容机构与陈某之间

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系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双方就保管意思表示一致并交付保管物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到美容机构接受植发服务,双方依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取下项链的行为经过了陈某的同意,但只是临时性放置在手术旁边的柜子上,并没有指定场所供陈某存放物品,项链实际并未脱离陈某的控制,且当时陈某未明确要求美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保管,因此,双方并未就项链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尽管陈某与美容机构之间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美容机构完全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美容机构作为经营者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行为的方式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本案中,美容机构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妥善保管陈某的物品,导致项链在美容机构内丢失,存在履行缺陷。

美容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机构没有提供物品保管设施,服务结束后也没有提醒顾客带走随身贵重物品,事发后亦认可项链系在其服务场所内丢失,故可以认定美容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履行缺陷,陈某有权向该机构主张赔偿。但陈某完成植发手术后,未对自己的贵重物品进行仔细检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美容机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消费机构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消费机构应当提供安全的保管设备、完善的监控设备,并张贴提醒告示,提醒顾客离开时务必检查好贵重物品。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苏晨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