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孩子≠“私有财产”,不得随意藏匿!

时间:2024-08-14 11:37: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静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小李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周探视一次。

离婚后,李某与王某选择以“离婚不离家”的方式继续共同生活。女儿小李三岁时,李某与王某发生矛盾,王某带女儿搬离住所。初期李某尚按协议定期探望,但后期逐渐肆意改变约定的探望方式。2022年底,李某擅自将女儿带回老家由其父母照料,期间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拒绝告知王某小李的去向,导致王某成为了一名“紫丝带妈妈”,王某报警要求警方处理,但无济于事。之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送还女儿,李某却以女儿更愿随父生活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与小李取得联系,了解到小李“既想跟爸爸又想跟妈妈”的矛盾心理。经过法官数次释法析理,李某最终主动带女儿到法院,并让女儿与母亲单独相处,母女得以重新团聚。之后,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撤回起诉,王某也撤回了强制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约定以藏匿孩子方式抢夺子女所引发的抚养权纠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应理智、冷静的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本案当事人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理应按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依法履行。李某藏匿女儿的行为不仅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更加侵害了王某的监护权,亦未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剥夺了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利。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孩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可随意处置或藏匿。得到父母双方的监护和关心是孩子的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父母不得以极端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被刑事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父母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保持理智的行为与平和的情绪,协商确定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方式。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来源| 周至法院

作者| 张静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